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 《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 2019年 1月 1日至 2021年 12月 31 日,其他事项遵照财税〔2019〕22 号文件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7〕27号)同时废止。
四、各地财政、税务、人社、扶贫部门要加强领导,把做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税务局、人社厅和扶贫办反映。